個體經營欠債離婚怎么還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
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離婚原來的負債怎么辦 個體經營欠債離婚怎么還】離婚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 應當在夫妻之間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符合公平正義的平衡點 。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即: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標準進行判斷: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 但該債務發生后 , 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
(3)是夫妻之間是否有約定,如果夫妻之間存在約定 , 即使不具備以上的兩個條件 , 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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