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 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 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這個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之后也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償還的的,雖然說領取了離婚證之后不再是屬于的夫妻關系,但是這個共同債務仍然需要償還完畢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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