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條件 認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同時具備什么要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兩個破產原因的共同前提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強調的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外部客觀行為,而不是債務人財產的客觀狀況 。認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方面的要件:
第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如債務人不否認或者無正當理由否認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債務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原則上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爭議,應當通過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但如果債務人提出的異議,經人民法院形式審查后,發現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或者明顯與事實不符的,不應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構成影響 。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以毫無正當理由和證據的異議拖延破產程序的啟動 。此外.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由于已經取得執行名義,應當視為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 。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屆償還期限的債務 。如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前認為債務人到期后將無法償還,不能視為不能清償 。破產程序本質上屬于概括執行程序,債務尚未到期的,債務人不負有立即履行的義務,故不應受執行程序的約束 。第三,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狀態客觀存在 。不論債務人的客觀經濟狀況如何 , 只要其沒有完全清償到期債務,均構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破產原因中的主要依據,尤其是作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破產原因的推定依據 , 易于為債權人發現和舉證證明,能夠使債權人盡早啟動破產程序 。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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