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欠款未還被追債誰來還債
蘇先生與吳先生系朋友關系 , 吳先生與陳女士原系夫妻關系 。2009年6月19日,吳先生出具借條1份,確認他曾因結婚需要向蘇先生借款12萬元 , 并承諾于同年10月底前歸還借款 。半年之后 , 吳先生與陳女士因感情不合,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因吳先生在這起離婚案件中主張所欠蘇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陳女士的確認,因此,法院在結案時未作相應處理 。2010年3月,債權人蘇先生向大連市中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吳先生與陳女士共同歸還其借款12萬元 。
夫妻二人誰來還債
在法庭上,蘇先生訴稱,吳先生與陳女士原系夫妻關系,他倆在法院調解離婚時未就吳先生向其所借的12萬元進行處理 。因為這筆借款發生在吳先生與陳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吳先生與陳女士共同歸還 。
對于訟爭的12萬元借款,除“借條”及吳先生自認外,蘇先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存在;而且“借條”系吳先生事后補寫,時間在離婚前不久,而“借條”內容表述,吳先生稱為結婚需要而借款,這難以確認該借款發生于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出于共同借款的合意,又無證據表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開支 。綜上,該筆借款雖因吳先生的自認而得以確認,但該自認效力不及于陳女士,因此,應由吳先生獨自承擔清償借款責任 。現蘇先生主張他倆共同清償借款的訴請,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
【因為欠債離婚 離婚時欠款未還被追債誰來還債】以上的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說是在離婚的時候欠下的欠款,那么這個和對方是沒有關系的 , 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而產生的債務的話,一般需要對方和自己一起償還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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