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婚前債務引發的糾紛法律怎么規定
案情介紹:離婚夫妻婚前債務引糾紛
趙某(男)與李某(女)于2008年相識 。結婚前,趙某以手頭緊需用錢為由,向李某借款3萬元,并于2009年底出具了借條 。2010年底 , 趙、李結婚 。2014年2月,趙某與李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 。同年6月,李某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償還借款3萬元 。針對他們之間的債務是否成立問題,形成了不同的意見 。
爭議焦點:結婚債務混同的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與李某結婚產生債的混同,李某的債權已歸于消滅 , 應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與李某結婚不產生債的混同,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李某的債權仍受法律保護 。
律師說法:結婚會不會使債務混同
1、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 。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夫妻對其財產所作的約定,是一種協議,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上發生的財產約定制度 , 同時受到其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雙重調整;也是一種財產合同,有適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是主體和內容要受到一些限制 。它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 , 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要受《合同法》的影響 。
2、夫妻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 。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 債有兩端,一端是債權人,一端是債務人 。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 , 即所謂的混同 。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只有在他們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組成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聯合體 。對外該聯合體具有整體的性質 , 對內夫妻雙方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當事人雙方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前提 。他們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 。
3、夫妻可以有獨立的個人財產 。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獨立的個人財產 , 夫妻各自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相應債務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個人財產的兩種類型中婚前個人財產是其中一類 。在《婚姻法》修訂以前,婚前個人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過一定的時間 , 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
綜合上面的介紹,夫妻在離婚時,一方在婚前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 , 對于離婚夫妻婚前債務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 , 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94常識網律師 , 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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