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賭債妻子是否要承擔
不需要 。
夫妻一方賭博所負的債務,因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 所以應該由舉債人自己承擔,夫妻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賭債屬于非法債務 , 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是用于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債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其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例外情形 。
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并且這種約定可以得到證明 。
另一種是《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對外所負的債務 ,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單方債務轉化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幾種情況:
1、婚前單方的轉化 。婚前男、女單方債務,如果因婚姻關系的建立使之同時獲得對方認可并接受 , 婚后雙方又積極共同償還 , 且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未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單方債務可以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因為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對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貴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 , 財產中已經滲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勞動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單方財產可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 如果婚前個人的債務是因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 , 為購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費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負的單方債務 , 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兩地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另一方為家庭生活而單獨所負債務 。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歸,女方在家為子女交納學費而單獨所借的債務 , 這種單方債務不管對方是否明知 , 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4、男、女雙方一方出國在外時 , 單方接受外人對家庭贈與物品而產生的債務 。例如被贈送的汽車發生肇事時,因而產生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
如何正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應當共同償還 。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 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
一、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 。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 。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 , 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 。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 。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 , 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 , 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并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如果不能證明的 , 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 。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 , 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 , 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 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 。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 。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范圍內 。根據相關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 , 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 。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內 。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該債務性質如何界定,不能機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 而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對“借款用途”的事實一般應由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債人不能舉證的 , 由債權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 即“誰主張誰舉證” 。該案中被上訴人周*陽主張被上訴人應*惠向其借款69萬元,提供了借條、匯款憑證為據,已完成了舉證 , 但被上訴人周*陽主張本案債務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而被告邵-紅又予以否認,因此周*陽就該事實主張相對于邵-紅而言尚未完成舉證,即對該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實未能舉證證明,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該案借款性質應確認為應*惠個人借款,不屬被告應*惠與邵-紅夫妻共同債務 。
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如果有債務,應區分債務的種類而確定清償責任 。如果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例如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購置共同財產等所欠債務 , 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責任,在離婚時以共同財產清償 。如果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具體償還方式、償還責任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例如一方進行經營活動所欠債務,而該項經營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本人負責償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開始時即應約定債務的清償原則、清償方式及各自應清償的數額,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離婚后雙方即應按照協議或判決履行償還責任 。離婚后,如果發現一方偽造債務而致使另一方財產上遭受了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
【丈夫的賭債妻子需要償還嗎 丈夫的賭債妻子是否要承擔】在日常生活中對于夫妻雙方,我們可以了解一下關于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如有涉及到相關的一些債務債權的償還,大家可以到94常識網咨詢小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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