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 , 任何一方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為夫妻雙方共同債權債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案情】
2003年原告范某和丈夫(原)田某委托被告買房子,在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田某分別于2004年4月22日、6月17日以電匯的方式匯給被告24000元、20000元,原告又給了被告20000元現金,上述款項共計64000元 。被告在幫原告和田某買了夾河小區3號樓西單元四樓東戶的房子后卻把房產證辦在了自己名下,為此,訴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款64000元,并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 。
【審判】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原告與田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田某所匯給被告的44000元及原告交給被告的20000元,系原告及田某的共同財產,被告應當返還給原告一半即32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32000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而要求全部即64000元及要求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只收到44000元,而不是64000元,且已其替田某還了債的理由因證據不力而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田某返還原告范某3200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
【評析】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任何一方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為夫妻雙方共同債權債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到本案,田某所匯給被告的44000元及原告交給被告的20000元,系原告及田某的共同財產,由于雙方沒有約定,在分割時只能平均加以分割 。至于 , 被告行為性質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那么被告行為性質是什么?一種意識認為 , 被告行為構成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 , 就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是基于原告及其前夫共同利益受損的事實,因此被告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行為不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行為,無因管理及侵權行為等同為債的發生根據 。但不當得處屬于事件,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其不同于與人的意志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因管理及侵權行為等 。另外,也不符合不當得利成立的幾種情形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行為是一種合同的違約,該合同一種委托合同,具體來說,是原告及其前夫共同委托被告購買房屋 , 而被告沒有履行合同,屬于對合同的根本違反 , 應承擔返還財產的義務 。合議庭采納了第二種意見,筆者認為是正確的 。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有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猜你喜歡
-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認定 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 夫妻aa制債務怎么自行承擔 婚后約定AA制,一方借款是否是個人債務
- 2021年夫妻離婚債務怎么處理 2021最新關于夫妻離婚債務的劃分
- 夫妻一方提供勞務能否認定為共同經營
- 離婚時候有債務怎么處理 離婚時負債房屋的債務怎么辦
-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同一債務分期有什么界定
- 婚前的債務結婚后,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前個人債務,婚后會轉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 夫妻個人債務另一方有償還責任嗎 對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能否要求主動償還
- 婚前個人債務婚后用共同財產償還 婚前債務必須用個人財產償還嗎
- 一方為他人擔保怎樣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另一方默示下的個人擔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