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能否承擔婚姻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相關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個人債務能用夫妻共同財產還嗎 夫妻存續期間發生的個人債務能否用夫妻共同財產承擔】(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 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 , 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 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 。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
從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 , 采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準,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 , 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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