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應該如何認定
1、分居不是離婚 。
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準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 , 故無論因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 , 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就依法存在 。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3、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是對方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自己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 , 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擔連帶責任限額內可以向對方主張追償,以維護自身利益 。
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責任 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應該如何認定】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
4、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 , 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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