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就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具給其親屬的欠條所涉債務未做處理,離婚后又被雙雙告上法庭,要求清付欠款,法院該如何認定?近日,山東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就這起民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 , 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判決這對已散伙的夫妻共同承擔所欠女方親屬債務人民幣163000元 。
曲某、張-女夫婦于1994年11月結婚 。婚后購置房產三處因裝修房屋及購買商品房,由張-女出具借條于1999年4月28日、2001年7月30日、2002年9月22日分別借其父親張某人民幣20000元、73000元、40000元 , 共計借張某款133000元 。2002年9月20日,張-女出具借條借其姐夫楊某30000元 。2005年7月12日 , 曲某夫婦的婚姻因感情不和走到了盡頭,經法院判決離婚 。由于離婚時雙方就所欠女方父親張某、姐夫楊某借款問題未作妥善處置 , 離婚后又相互推諉 , 今年5月份,張某、楊某在多次催討借款無果的情況下提起訴訟 , 要求這對已散伙的夫妻支付所欠借款163000元 。
在庭審中被告張*答辯稱父親和姐夫所訴屬實 。被告曲某辯稱,借款一事屬實,但沒有那么多,只借了5、6萬元,而且已經歸還了,是曲某把賣房子的266000元錢交給張*去還的 。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離婚后對夫妻共同債務仍要共同承擔責任】文登市法院經審理認為 , 被告曲某夫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裝修、購置商品房向二原告借款163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庭審中,雖然曲某只承認借原告張某五、六萬元用于購房,其他借款均不知情 , 并對被告張-女在借條上代其簽名有異議,但從二被告共有的房產價值看 , 二被告的共同收入不足以購置如此多的房產,而被告曲某既無證據證實購置房產的款項來源,也沒有證據證明張-女所借二原告的款項并非用于裝修、購置夫妻共同財產,說明二原告所訴二被告借款數量及用途情況屬實 。上述所借款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至于被告曲某辯稱將266000元賣房款交付給張-女歸還借款,因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認定 。判決二被告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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