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債務 夫妻離婚不離債】
案情:
徐某和鐘某1993年登記結婚,2006年7月2日兩人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對債務清償的約定為:“各自經手債務各自負責清償” 。但在2003年底 , 徐某曾以自己的名義向本單位曾某借款人民幣4萬元用于購房,并定于2006年底前償還 。逾期后,徐某以該款用于夫妻購房,離婚后房子歸鐘某為由拒不歸還此款 。無奈之下,曾某將徐某和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歸還借款 。
析法:
本案涉及到的第一個問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案件中徐某借款用于夫妻購房 , 因此,曾某可以向徐某和鐘某主張權利,要求二人按夫妻共同債務償還 。
第二個問題是婚姻關系的解除與夫妻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 。徐某和鐘某的離婚協議書里對債務清償的約定無疑對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 , 但能否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所以,曾某有權就徐某和鐘某所負共同債務向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當然 , 鐘某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向徐某追償 。
作者:龍南法院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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