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吳某之夫楊某與孔某合伙經營運輸生意,共享利潤,共擔風險 。2005年11月份,楊某駕駛的貨車在連霍高速路由東向西行至290km 450km處與其他車追尾相撞 , 造成楊某當場死亡 。后因賠償吳某與孔某發生爭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判令孔某應賠償吳某等60557元的判決 。判決生效后,孔某沒有履行義務,吳某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孔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吳某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稱孔某之妻林某的退休金可供執行 , 法院作出裁定書對孔某之妻林某的工資進行扣留、提取時 , 林某提出執行異議稱:我與孔某在2006年7月份已離婚,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時 , 我們已不存在任何關系,我的工資不能作為與孔某的共同財產執行,因其出資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出資,其營運中的盈利也沒用到共同生活去,且孔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法院無權執行我的工資,故請求法院撤銷裁定書,解除對我的工資的扣留、提取 。【分歧】對林某的執行異議應如何處理,合議庭產生分歧 , 第一種意見是,林某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應裁定駁回 。理由是吳某之夫楊某和孔某購買車輛合伙經營貨物運輸生意,是以家庭財產作為投資,盈利和虧損是以整個家庭的行為 ??啄澈土帜畴x婚協議書共同財產分割部分“車輛歸男方所有”這也說明車輛是孔某和林某的共同財產 。吳某主張債權是孔某和林某共同生活期間所欠債務,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之規定,吳某有權對林某的工資申請執行 。另,依據民法原理規定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 孔某和林某的離婚協議就債權問題所作出處理和決定,僅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夫和妻都不能依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種意見林某的異議理由成立 , 應裁定中止對林某工資的執行 。理由是孔某與林某在2006年已協議離婚,其退休金收入是其個人財產,不應執行 ?!驹u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一、林某不是本案的被執行人,不能作為被執行人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孔某無財產可供執行,未被訴訟一方林某有財產可供執行,到底能否執行被執行人孔某的前妻林某的財產呢?《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71--274條、《執行規定》第76--82條規定了可以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各種情形,但對于本案中是否能追加林某為被執行人卻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如果在孔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執行林某的財產,擴大了執行中追加和變更被執行主體的情形,有損法律的尊嚴 。二、本案的債權債務是否是孔某和林某夫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應在審理期間認定,而不是在執行中認定的 , 且《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存續期間個人的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不存在了,個人的工資收入應屬于個人財產,故本案不應執行林某的工資收入 。作者:虞城縣人民法院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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