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界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在執行中應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弄清執行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 ,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 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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