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調解書撤銷的條件是什么
法院作出的離婚財產分割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簽收后生效,如果對調解書不服的,不是申請撤銷,而是向法院申請再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 , 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 , 即具有法律效力 。
第九十九條 調解失敗
【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調解書撤銷的條件是什么】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
第二百零一條 調解書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 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 , 應當再審 。
離婚調解有哪些程序
(一)法院調解程序的開始 。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 , 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 , 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
(二)法院調解程序的進行 。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 , 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 。
在協商過程中 , 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 。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
(三)法院調解程序的結束 。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
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 , 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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