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分割復議多久有結果
1、一審民事案件審結宣判后,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民知事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啟動二審程序;
2、二審民事案件審結宣判后道,如當事人不服二審判決,可在收到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半年內啟動再審程序;
3、再審程序的啟動,如回當事人人數眾多或是當事人雙方為個人的,則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書;或向上一級人答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一審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二審程序一般三個月 。
二、財產保全的復議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 , 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因此 , 由上可知,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 , 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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