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的財產分割能否對抗執行
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或者判決能否對抗第三人債權糾紛的執行,關鍵點是看財產分割和執行決定的時間順序,誰在先誰生效 。
二、財產分割對抗執行令的具體分析
首先,從成立的時間上看,三年前的離婚分割協議早于今年形成的金錢債權 。債權的成立時間盡管并不影響債權的平等性,但是在若干情形下對于該債權能否繼續履行以及繼續履行的順序會產生影響 。
其次 , 從內容上看,離婚房產分割請求權系針對訴爭房屋的請求權 , 而債權為金錢債權,并未指向特定的財產 。在岳女士占有訴爭房屋的前提下,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此規定的精神,鐘某的請求權也應優先于債權 。
最后,從性質上看,陳先生面臨第三人的金錢債權 , 是在與岳女士的婚姻關系解除后發生的 , 屬于陳先生的個人債務 。在該債權債務發生之時 , 訴爭房屋實質上已經因岳女士與陳先生之間的協議而不再是陳先生的財產 。因此,在陳先生最近形成金錢債權的過程中,訴爭房產都未影響到陳先生的財產 。在此意義上,岳女士的請求權即使排除第三人債權的執行 , 也并未對債權的實現產生不利的影響 。
綜上所述,岳女士對訴爭房產所享有的權利應當能夠阻卻對本案訴爭房產的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離婚財產分割后怎么執行 離婚的財產分割能否對抗執行】(三) 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 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
綜合各項因素來看,判定執行有效還是離婚的財產分割有效,在都是合法判決的前提下,主要看的是行程判決或者協議的時間和債權形成的時間 。如果債權債務形成的時候在財產分割之后,則已經分隔的財產不再對新的債權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需要更多幫助 , 請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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