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住房要怎么處理才好
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是家庭生活中心 。住房可以分為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實踐中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公有房屋的處理上 。當前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入發展 , 公有房屋權屬狀況千差萬別 , 尤其是房改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 , 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 。具體方法如下所述:
我們認為 , 當前,國家對房改房屋引起的社會關系的調整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多數是依據國家關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 , 由此而引發的案件,在具體處理中,政策性強,法律依據不足,存在較大的難度 。因此在審理涉及房改房的離婚案件時,應當堅持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秩序和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則,堅持維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既要講究社會效果 , 也要講究法律效果 。在審判實踐中 , 應準確理解和認真把握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和精神 。
(一)要認真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購房資格和房屋的權屬性質 , 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辦事 , 尊重當事人的合法約定,保護當事人享有的房改福利 。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購買的全部產權房屋,應屬于購房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應歸購房方個人所有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借款購買的全部產權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出資償還的 , 應屬 。
對婚前一方當事人出資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屬于出資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仍應歸出資人所有 。婚前個人借款出資購買的部分產權房屋,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的 , 應認定夫妻共同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 。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屋 , 屬于另一方按照房改政策規定的不在本單位購房,但將本人購房的福利待遇合并于購房的一方取得的,購買的房改房屋的價格實際上反映了夫妻雙方共同的房改福利,因此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
對夫妻雙方均認為參加了房改并已繳納了購房款,有關部門也認定確已參加了房改,只是由于房改部門的原因沒有發放房產證的 , 根據當前房改的政策規定,確認房改產權不能以是否持有房產證作為確認產權歸屬的惟一條件 。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了購房款,就應當認定夫妻雙方共同擁有房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產權 。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出資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宜將房屋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 。
(二)房改房屋的價值確定與分割方法
【如何處理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離婚時住房要怎么處理才好】房改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管部門按照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以后確定 。
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應當在扣除了房改房屋的土地價格、單位享有的產權份額和各種稅費以后再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割 。另外 , 部分產權房屋體現了售房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特定關系,其所有權并未完全轉移到購房者手中 。因此部分產權房屋主體的變更需要經過單位的同意 。
對不宜分割的較小房屋,可以采取競價的辦法判歸出價高的一方,再由獲得房屋的一方給對方以相應的補償 。房改房屋較大的,在不損壞房屋結構 , 不降低房屋價值的情況下可以分割,或者調一換二 。
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能夠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屋,判給一方所有的 , 取得房屋的一方,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 。對于某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改房 , 如校園內不能分割的和封閉管理的住房、教師公寓等周轉房屋,由于此類房屋的市場價格不能實現,如果以市場評估價格給予一方,分得房屋的一方當事人給予對方一半價格的補償,等于
損害了分得房屋的一方的利益;如果以標準價或成本價給予另一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 因受償的一方不能以同等價格再次購買同類房屋,實際上等于間接地剝奪了受償的一方享受房改政策的權利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房屋的購買價與評估價之間確定均價 。
二、審判實踐中還有一類特殊的住房形式
婚后夫妻共同承租的公房 。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承租的公房,在實踐中主要有單位自管房和國家直管房兩種類型,由于上述房屋的所有權并不屬于離婚的夫妻,對其應如何處理,在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意見:一是由于公房的所有權性質決定,對夫妻共同承租的公房,人民法院一般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而由公房產權人決定夫妻離婚后由誰繼續承租該公房;二是作為夫妻權益的一種形式進行分割,分割時形式可以多樣化,如競價方式、協商方式,或按拆遷部門規定的公房拆遷補助標準補償;三是在征得房屋產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合理分割房屋,不能分割的,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對使用權價值進行分割 。
我們認為 , 公房的租賃權實際上就是公房的使用權,屬于債權的范疇,但由于其中隱含了價值,這種債權實際上已經被物化了 。夫妻雙方共同承租公房后,其不但可以占有、使用該房屋,而且可以享有收益的權利,這種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不僅期限較長,而且可以繼承 。職工租賃的公房一旦房改,其根據房改政策得到的優惠無疑與其隱含的價值是相等的 。
由其福利性質所決定 , 這種隱含的價值與該房的實際價值相差甚大 , 而這種差價已不屬于房屋所有人,而屬于承租該房屋的夫妻雙方 。但是,無論如何夫妻共同承租的公房的所有權不可能屬于夫妻,而只能屬于國家(或單位) 。因而 , 承租人需要變更與所有權人已經形成的租賃關系的,應得到所有人的同意或認可 。實踐中就這一點如何執行,有不同的做法:一是法院事先聽取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后,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結合案件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判決;二是法院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直接作出判決,而不考慮承租人的情況;三是事先不聽取房屋所有人的意見,而是將公房使用權作為夫妻雙方權利的一種物化形式,直接作出判決 。我們認為,從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保證判決的公正性和便于判決執行的角度講,第一種意見是可取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公房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同時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 , 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 并注意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無過錯的一方以及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男女同等條件下 , 應照顧女方 。具體的分割方法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答>中規定的方法進行 。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離婚時住房的分割的相關內容 。由此可見,離婚住房處理涉及到的情況比較多 , 而不同家庭遇到的實際情況也不是完全一樣 。因此,在實際進行處理時 , 則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結合實際情況來分割 。如果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么問題的話,94常識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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