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的限定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 。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
二、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辦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有以下情形: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三、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
2、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 。這里的財產處分行為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不涵蓋事實上的財產處分行為,主要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 。同時,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成立并生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債權人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對象 。
3、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
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 。如果債務人即便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但其仍具備債權的清償能力,則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 。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債權為基礎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的財產處分行為的范圍也只能及于債權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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