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時需注意些什么
夫妻雙方打算結束婚姻關系時,就應該馬上考慮離婚財產處理的問題,如果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后,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大 。好聚好散,夫妻雙方和平協商,在離婚前商量好財產處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時需注意些什么】第一 , 財產歸子女 。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 , 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 , 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
第二 , 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 , 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 。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 , 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 。實際上 , 此類約定往往等同于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
請問離婚財產怎么分是許多夫妻在離婚時都會有的疑問 。夫妻的共同財產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則,即平均分配 。但實踐中,可能會由于出現過錯方 , 或其中一方沒有獨立的生活能力而使財產分割會傾向于其中一方 。除了共同財產外 , 夫妻雙方生活期間的共同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 , 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離婚分割的時候,一般堅持的是一人一半的原則,但是實際情況可能不是這樣,如果有一方是轉移財產或者是出現的婚姻過錯的行為,那么就可以到法院申請讓對方少分一些 。嗯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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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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