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根據以下情形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退補:
【綿陽職工工傷復查鑒定有變化待遇怎么算?】(一)符合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以工傷職工受傷時的本人工資或者作出結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就高原則計發傷殘津貼;
(二)原已享受傷殘津貼的,計算辦法為:新傷殘津貼=上年末傷殘津貼÷原等級對應傷殘津貼比例×新等級對應傷殘津貼比例 當年新等級傷殘津貼調整額;
(三)存在生活自理障礙或者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發生變化的,從作出結論的次月起 , 按照新鑒定的生活自理障礙等級計發生活護理費 。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傷殘津貼 。
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死亡后,其近親屬按工傷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50個月的標準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三、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后,其近親屬同時符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傷保險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 , 在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后,按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標準計算所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
四、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
本辦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同時廢止 。
猜你喜歡
- 綿陽異地就醫報銷需要什么材料?
- 綿陽三江社區新冠疫苗第一針消息6月30日
- 綿陽至瀘州高鐵運行線即將迎來哪些新變化?
- 綿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需要哪些材料
- 綿陽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怎么辦理?
- 綿陽門診慢性病申報流程
- “i綿陽”上面怎么辦理失業登記?
- 綿陽失業保險金在“i綿陽”上怎么申領?
- 綿陽異地就醫怎么報銷費用?
- 綿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怎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