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申請財產保全過限 , 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 , 引發賠償訴訟 。
3、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后無法執行 。
4、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
二、防范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1、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范圍 。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 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 , 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
2、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如果不起訴 , 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 。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
3、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 。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 。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 , 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
4、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 , 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采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
5、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 , 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 。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 。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 。
【財產保全的風險 該如何防范財產保全風險】以上就是由94常識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有何法律風險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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