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時怎么處理?
答: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 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對另一方補償的標準有無規定?
94常識網小編答:無具體標準 。
根據具體個案的不同,在法律給出具體方向后,根據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價值、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誘因、另一方是否因此喪失最佳購房時機以及《婚姻法》第39條有關分割財產時照顧子女與婦女的原則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計算增值 。所以這方面,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對案件的判決結果就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司法實踐當中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評判標準,計算基數也大不相同 。
為什么沒有具體標準呢?
94常識網小編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基本遵循了“協議優先 , 登記補充”的處理原則 。而現實生活中,在夫妻感情不和訴至法院后能夠協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而這類案件中 , 房產登記一方一般也都是主貸人一方,雖然《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婚后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收入都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個體的能力畢竟不同,所以每個人的工資薪金水平也存在巨大差距的可能性 。在這種情況下,讓房產登記一方 , 也是房產主貸人一方,在雙方感情破裂后對沒有任何感情的另一方進行補償 , 或者是未登記的一方存在婚外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那么,無論從情理上還是從傳統道德上來講,多數人還是難以接受的 。
綜上,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沒有給出具體增值計算標準 。實踐當中,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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