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我國農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戶為主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為承包經營戶所享有 。
離婚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一般應遵循的原則:
(1)保護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離婚時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要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只能對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不能對土地進行分割 。
(2)保護離婚婦女土地經營權的原則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 , 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43條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有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因此,必須保障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來源和生存條件 。
(3)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 。
夫妻離婚時,對共有財產中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養殖、種植業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時,要遵循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處理 。如有的婦女離婚后遠離原承包的土地,有的離婚婦女本身無經營、管理的能力,如果讓其離婚后繼續承包經營原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困難較大,不利于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因此 , 夫妻離婚 , 在調解和判決中 , 一般將夫妻雙方原承包經營的土地分給有經營能力、有生產技術、懂管理的一方,同時由經營方給另一方以經濟補償 。
夫妻離婚,對土地經營權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
【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案例 離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收益的處理辦法是怎樣的】如果婦女離婚后仍與男方同屬于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并且有承包經營能力,要求對夫妻原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雙方可進行協議 。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將離婚婦女應承包經營的土地份額從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中劃出,交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至合同期滿為止 , 不需另訂合同 。
(2)轉包給他人經營
如果婦女離婚后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并且相距較遠,繼續承包經營原來的土地,在經營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為耕種的 , 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況下,離婚婦女可與男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簽訂轉包合同,將屬于自己承包經營的份額轉包給他人 , 以取得承包經營的土地收益 。
(3)代耕
離婚婦女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對屬于自己份額的土地 , 自己耕種或者轉包確有困難,又無其他經濟來源 , 生活無保障而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可判決責令男方代為耕種 。男方在扣除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后,按照當地當年(季)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女方應得的土地收益 。
(4)折價補償
離婚婦女對承包經營的土地無能力或者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可根據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能力的男方經營,并由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 。男方有給付能力的 , 可一次性給付;男方無給付能力的,可分期給付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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