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
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 , 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 。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
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 , 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 。
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 , 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 , 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方婚前承租的公房 , 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
2、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 , 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
3、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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