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 。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 。相當一部分家庭的財產中,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屋等外,還包括在一些企業中的出資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款項 。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夫妻離婚保險會被分割嗎 夫妻的保險能不能分割】(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br />
但是在本案中,女方所購買的養老保險其性質不是社會保險,而是商業保險 。對于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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