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如何分割房屋及其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
繼承法的這條規定,說明對房屋遺產進行分割時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無法分割的房屋遺產,強行分開、割斷,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二是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來生產經營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繼承分割而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屬性,喪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價值 。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 , 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 , 或因繼承人的實際需要 , 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 , 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分割房屋遺產:
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 。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 。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
第二種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 。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 , 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屋遺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
在房屋遺產分割中,盡量采用第一種方法即折價補償的方法比較好 , 這樣做,可以徹底解決房屋繼承糾紛 。采用第二種方法,則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而又必須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 , 也可減少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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