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是否依然可以享有房屋居住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 房屋產權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購買的,房屋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財產歸屬分為:法定歸屬和約定歸屬兩種形式,即夫妻可以自行約定財產的歸屬 。本案中,肖女士和梁某采用夫妻約定來劃分財產的歸屬 。他們的約定有效 ,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他們約定房屋產權歸梁某所有,但同時約定肖女士對房屋擁有永久居住權,即可視為梁某在自己的物權權利上設定了限制,此限制并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 。因此,梁某對該房屋不具有完整的物權(設定限制) 。肖女士依此約定擁有的合法居住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問題,但從法理上講,居住權為使用權一類,可以適用“用益物權”的相關規定 。即產權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用益物權 。至于本案涉及的居住權問題,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所賦予一方的合法權利 。不過,為防止在離婚后發生糾紛,律師還是提醒各位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要盡量做到徹底分割 , 在離婚協議中也要明確約定各方的義務及需承擔的責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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