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殘補助金、復員費、轉業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 。
傷殘軍人轉業所得費用
案情回顧:
1994年12月剛滿20周歲的張某應征入伍 , 1997年12月,張某與姜某登記結婚,2008年10月受傷致殘,獲得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 5萬 。隨后因為身體原因,張某轉業,并獲得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15萬元 。轉業后,受傷致殘,張某脾氣暴躁,常常無緣無故發火,因此夫妻二人經常吵鬧 , 2009年6月,二人協議離婚,但是由于財產分割不清,姜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張某的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共計20 萬元 。經法院審理 , 判決認定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15萬元中的3.4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律師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的規定,張某因受傷致殘獲得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5萬元為張某的個人財產,因為妻子姜某無權要求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至于張某轉業時獲得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1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張某20周歲入伍,所以其具體年限為(70-20) , 亦即50年,其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為1997年12月份至2009年6月份,也即 11.5年 。因此這筆費用中屬于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11.5×(15÷50),也就是3.45萬元 。
因此,就本案,姜某所申請的20萬中 , 只有3.4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在二人間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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