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的分割仍是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點
在審理農村離婚糾紛案件中,在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還要進行共同財產的分割 。,由于房屋的所有權在共同財產中價值最大 , 成為夫妻雙方的必爭之物,導致房屋的分割一直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和難點 , 如何分割房屋滿足雙方的生活需求,最大限度的實現公平與正義,是擺在審判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 。住房是每個人的安身之處,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夫妻雙方都因其的價值和增值潛力而想方設法得到住房 。在審判實踐中 , 曾出現一方為得到房屋,先下手為強,在訴訟前將房屋賣掉,待法院介入時被告已將賣房款占為己有,住房已變為第三人的合法財產,共同財產只有賣房款,更有甚者被告不再露面,一方見房屋已被對方轉化為己有而情緒激動,時有過激行為發生,由此案件變得復雜棘手,極易引發信訪案件的產生 。
(二)判決撫養權時采納孩子的意見難
【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于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及對策】根據法律規定,在雙方都要求撫養孩子或都不要求撫養孩子時,法官在征求孩子意見的條件下,酌情判決一方撫養 。但在實際操作中 , 孩子希望與一方生活,但考慮身體狀況及經濟狀況,另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這種情況如何確定?法官用理性的思維綜合考量當事人一方的撫育能力,當與孩子的感情意愿相悖時,如何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撫育義務的兌現,讓法官難以二者兼顧 。
(三)公告離婚,法院缺席判決存在難點
從當前審理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看,法院無法判斷原告起訴離婚的真實意圖 , 在缺席判決離婚時在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可能出現不同的后果 , 從而導致侵犯一方當事人或其他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
一是被告出于自身不愿離婚或對正當離婚的故意拖延而離家出走或被告的確下落不明使法院無法進行除公告以外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的情況 。
二是原告起訴離婚時,被告并不是下落不明,而是原告故意隱瞞被告真實存在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并向法院謊稱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在訴狀中提供虛假的被告地址,致使法院無法適用除公告送達之外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而適用公告送達 。由于被告對原告提出的離婚毫不知情,很難留意到法院的公告,使被告對被訴離婚的情況一無所知 , 在判決生效后,才得知與原告解除了婚姻關系 , 財產被分割 。公告離婚,使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得以解除,使善意的當事人從婚姻枷鎖中得以解脫,從而開始一種新的生活,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也為假離婚提供了便利,。其存在弊端如下:
1、可能出現假離婚現象 。部分夫妻人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 , 以達到借假離婚規避法律的目的 。有的夫妻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夫妻一方外出,另一方謊稱其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 。有的夫妻為達到規避計劃生育的目的,在女方懷孕遠走他鄉后 , 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 。對此類案件,因法院無法查明夫妻一方是否下落不明 , 無法知曉其離婚的真正目的 。
2、可能形成新的撫養權糾紛 。公告離婚案件的特殊性,使夫妻雙方不能對子女跟隨生活及撫育費由誰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 , 也剝奪了子女選擇跟父母任何一方生活的權利 。當被告重新出現時,如被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雙方協商不成 , 原被告雙方因爭奪撫養權問題而產生新的糾紛,容易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傷害,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
3、可能造成財產分割不合理 。公告離婚案件 ,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無法查清,夫妻財產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此時財產的分割對原告而言顯然不合理 。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當被告重新出現且擁有很多的財產時,新的財產分割糾紛將在所難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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