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離婚財產的標準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 , 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 , 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離婚財產分割最新標準 分割離婚財產的標準有哪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猜你喜歡
- 夫妻共有有限公司離婚股權分割 夫妻離婚時共有股權分割
- 婚后將一方婚前房產贈予給另一方 一方婚前房產婚后贈與另一方,離婚后產權歸誰呢
- 如果在離婚期間發現對方惡意轉移財產 離婚時對方惡意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 無房證的房子怎么分割 分割“無證”房屋
- 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案例 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分割嗎
- 婚前財產增值部分離婚要分嗎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離婚分配
- 離婚后房產怎么分割?最全的答案在這里 離婚中涉及房產分割問題問答
- 夫妻離婚一方有公司股權能分割嗎 一方為隱名股東,離婚時股權能否分割
- 交通事故賠償款離婚能分 離婚時交通事故賠償款怎么分割
- 離婚時財產未分割 以后還能分割嗎 離婚時財產未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