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根據建設部的規定,房改房是允許多人出資、共同購買的,同樣,房改房的產權也可以登記在多人的名下 。因此,老陳在小陳夫妻出資購房時如果認為自己先前投入的3萬元也應占一部分的房產份額,其是完全可以登記為產權人之一的 。如果老陳在不登記為產權人的情況下,又不愿意把投入的3萬元作為對小陳夫妻雙方的贈與,則可在當時明確向小陳夫妻表示該款項僅贈與給小陳個人所有,并簽訂書面協議 。這樣,老陳前期投入的3萬元就不會被視為贈與了 。
【客戶咨詢】
老陳1994年以3萬元的代價從同事手中購買了一套公房的使用權,1996年老陳將該房屋作為兒子結婚的新房交給兒子小陳夫婦使用 。1997年房改售房時,小陳夫婦共同出資7萬元以成本價買下了該套房屋 。房產證登記在小陳的名下 。現小陳和妻子小蔣面臨離婚 。小蔣認為該套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小陳則認為該套房產有其父親投入的3萬元成本在內,故應屬于和父親的家庭共有財產 。
爭議焦點:該套房屋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
房屋產權實行登記公示制度 。要想證明登記產權與事實產權不符需要充分的證據 。而從本案看,由于出資購房時,小陳和父親并無約定,因此,不能輕易否定房產證上的記載,將老陳也列為產權人之一 。在小陳夫妻出資購房的情況下,老陳先前投入的3萬元構成房屋成本的一部分 , 故也系出資 。由于此時老陳并未言名出資目的 ,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老陳投入的3萬元應視為對小陳夫妻的贈與 。所以,該套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這個案例發生在上海 , 則由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已做了上述明確規定,因此,這一答案將會更為明確 。
附錄
離婚訴訟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 , 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權本身蘊含的價值,如何歸屬和處理?
【夫妻結婚后共同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公房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 , 該房屋為共同所有 。但從上海的實際出發,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 , 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將原有的公房使用權轉為產權后 , 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的使用價值,也有失公允,對此我們認為實踐中,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 。
2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
3 、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 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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