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1、書面形式的約定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 , 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 , 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 。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 。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并見證協議 。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較多 。
2、口頭形式的約定離婚財產分割
不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 。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 , 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帳,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
二、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的處理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
以夫妻共同財產的投資 , 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伙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等 。
如果這種投資是以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對外也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則這種投資的既得利益應按照上述共同財產處理 。尚無既得利益的部分,離婚時應按照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 , 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例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具備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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