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離婚是否能分割
【離婚后福利房怎么分 福利房離婚是否能分割】公房的使用權是有一定價值的,但男方取得這套房子時并沒有支付對價而是單位分配的,而購買產權時又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離婚就是一人一半 。
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積蓄通過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權,在婚后將產權買下來,離婚時對原來為取得使用權轉讓款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產的余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案例】
劉女士的先生在婚前由單位分給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先生的名字 。1991年他們結婚,后來又一同將產權買了下來 。最近,由于她先生有了外遇,兩人準備離婚,可她先生不同意分割這套房子 , 認為這是婚前單位分給他個人的,雖然后來用雙方的共同財產買下了產權 , 但因為買的是公房,出的錢也很少,所以劉女士無權分割 。
【律師解答】
公房的使用權是有一定價值的,但男方取得這套房子時并沒有支付對價而是單位分配的,而購買產權時又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所以認定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有權分得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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