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 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 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 , 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 。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 , 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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