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 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下列三種情形分別處理 。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
(三)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 , 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 ,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 , 有關婚后財產的界定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那么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界定?主要從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和一方財產的婚后收益一般認定共有兩方面分析 , 以及提供新婚姻法的最新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
從房產糾紛法律咨詢欄目了解到關于房產處置
婚后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 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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