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被訴人確定方法
【婚約財產糾紛起訴 婚約財產糾紛被訴人確定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的做法是將締結婚約的女方列為被告 。然而在此類案件中 , 如不正確地理順法律關系及各之間的關系,往往造成判決執行難,或造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因此在個案當中,要正確把握財禮的實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將案件的當事人列正確 。
首先,搞清什么是彩禮 , 彩禮的來源及財禮的權利義務雙方 。
財禮(又稱彩禮)最早源于《周禮》,是西周時期一項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親,男家備下禮物,請求女家收下,叫“納采” , 男家“問名”得吉兆 , 再備禮通知女家締結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禮逞送給女家,即后來的訂婚禮,叫“納徵” , 也叫“納幣” , “請期”后仍需備禮往女家 。現在,法律雖沒有這一規定,但民間仍延習這一風俗 。就周禮而言,財禮源自締結婚約,在過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雙方父母產生的法律行為 。那么男女雙方父母即為權利義務的雙方 。而現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締結婚姻不應再聽命于父母,是男女雙方自己的事情,但財禮仍是民間一種風俗沒有被丟棄 。財禮是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的意愿由男方按習俗向女方贈送的錢物,是一種附條件的贈予 。但在現實生活中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大多數在經濟上不能獨立,一切涉及婚姻的費用都是由父母來籌集 , 在財禮的運作上還是以雙方父母為主體的 。財禮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財禮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 , 同時也是由女方父母來支配和管理財禮的 。
咨詢:
結婚20年,男方長久在外面有外遇,請問女方現在要跟男方離婚,財產應該怎么分,如果分,要什么程序,按照法律的哪條規定?
解答:
離婚分為雙方協議離婚和雙方訴訟離婚 。
協議離婚只要雙方就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然后到曾經辦理的地方拿著結婚證換成離婚證就可以 。
訴訟就是達不成協議,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
18條規定雙方的工資薪水,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遺產遺贈所得(遺囑規定專屬于一方的除外) 。
其他應該屬于雙方共有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結婚前或者結婚后沒有關于財產如何分配的約定的話,那么上述的財產就是一家一半分割 。
19條規定一方結婚前的財產,遺囑中專門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財產都是個人的財產,即便是離婚也是自己的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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