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巫山縣城的涂某駒于1998年經人介紹認識了打工女王某,并于當年登記結婚 。2000年 , 由于移民搬遷,涂與母親彭德某、妹妹涂某云共同出資在縣城建起了一幢占地面積為60平方米的9層房屋 。房屋建好后,將其中的2樓和6樓房屋賣給了他人 。2002年7月26日,三人就所建房屋進行了分配:涂某駒分得第8層、第5層房屋兩套和9樓房屋一間、第4層門市一間,妹妹涂某云分得第7層、第3層房屋兩套和9樓房屋一間、第3層門市一間,母親彭德某分得1樓門市一間(彭德某去世后該房屋歸涂某駒所有) 。房屋分配后涂母居住涂某駒分得的房屋內 。
2003年9月 , 涂某駒在重慶市西南醫院進行檢查,經會診為肝硬化早期 。2004年6月9日,王某在與涂某駒爭吵后,王便以“不簽離婚協議 , 以后就不再照顧你”相威脅提出與涂某駒假離婚,涂無奈之下違心地簽訂了離婚協議,將夫妻分得的所有房屋及母親分得的1樓門市一間全部給了王 , 并于同月17日登記離婚 。
審理中,原告涂某駒稱雙方離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對外也以夫妻相稱 。2006年初 , 被告見時機成熟 , 將原告趕出家門,占有了全部房屋 , 導致其有家難歸 。被告王某則辯稱因原告婚外戀被她察覺,將大部分房產分給了她,是體現對她感情傷害的一種補償 。
【丈夫替妻子簽的協議有效嗎 妻子脅迫病夫簽的財產協議有效嗎】法院認為,原、被告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因該財產涉及到第三人彭*菊應當享有的份額,且第三人也未對其權利進行放棄,根據《民法典》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 合同無效;由于原告患有嚴重疾病,被告利用原告生病這一客觀事實而與其簽訂離婚協議,是一種“乘人之危”的情形 ,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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