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馬加爵1997年至2000年讀高中,成績優異,曾獲得全國奧林匹克物理競賽二等獎,被預評為“省三好學生” 。
2、2000年至2004年就讀于云南大學生化學院生物技術專業 。
3、2004年02月13日晚殺一人 。
4、2004年02月14日晚殺一人 。
5、2004年02月15日再殺兩人,后從昆明火車站出逃 。
6、2004年在云大宿舍連殺四個人 , 引發了轟動全國的“馬加爵事件” 。
【馬加爵事件 馬加爵的事件】7、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報后,在云南大學學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內發現4具被鈍器擊打致死的男性尸體 。
8、2004年02月25日云南省公安廳發出A級通緝令,懸賞18萬元人民幣捉拿云南大學兇殺案犯罪嫌疑人馬加爵 。4名受害學生均為馬加爵的同學 。
9、2004年02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發出通緝令,并懸賞5萬元捉拿馬加爵 。此前,警方查明,馬加爵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賓州鎮人 。
10、2004年03月01日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通緝在逃殺人犯罪嫌疑人馬加爵 。公安機關懸賞2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通緝 。
11、2004年03月06日 馬加爵父親接受采訪人員采訪時 , 寫下一封家書,勸兒自首 。他在信中說:“你平時都說長大了要報答父母恩,現在從你失蹤后,我們每天都放聲大哭,你母親已經病得很重了,她是多么想看見你?。?,你從小就是一個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我們相信,你不會讓我們永遠去承受這種痛苦的 。”
12、2004年03月初 公安部統一指揮針對馬加爵的全國大排查,全國出現數十名“疑似者” 。
13、警方查明,02月15日,馬加爵曾在云南省工商銀行匯通支行學府路儲蓄所分兩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幣現金;02月8日至13日以及2月15日馬加爵上過互聯網,查詢江西省贛州市、湖南邵東縣和廣州市等地的地理、交通、就業等情況,并瀏覽了有關身份證的制作、核查等有關規定,訪問過互聯網上“公安部”、“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等網站 。上網時間集中在晚上11時至次日07時 。
14、2004年03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查緝馬加爵線索的通告:警方調查發現,馬加爵極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車離開昆明前往廣東,所涉車次及時間包括:2060次昆明—湛江,時間為20:41;1166次昆明—廣州,時間為23:23 。
15、2004年03月15日晚07時30分左右 , 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河西區落網 。
16、2004年04月22日,昆明中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并于0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人民幣兩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人民幣兩萬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 , 馬加爵沒有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即依法報送云南省高級法院核準對馬加爵的死刑判決 。
17、2004年04月24日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18、2004年6月17日上午09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宣判結束,馬加爵即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云南省高級法院經復核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因瑣事與同學積怨,即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并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后將4名同學殘忍殺害 , 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殺人意志堅決,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后藏匿被害人尸體并畏罪潛逃,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情節特別惡劣 , 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馬加爵的辯護人關于馬加爵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雖然符合事實,但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 審判程序合法 。遂作出裁定,核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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