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離婚后的財產分割?
問:我和前夫于2009年1月6日協議離婚 。財產有單位福利房一套,協議給我 。車一輛21萬和雙方名下存款協議給他 。離婚前他有婚外情,離婚協議和要求是他處心積慮提出的 。我一時沖動沒有考慮財產的公平性,加之我在西安也沒有親人,故要了房子 。離婚冷靜后,發現有兩個問題,一是雙方名下的存款不是他說的數額,我已經找到大于這個數額的銀行取款證據 。說明他隱瞞了財產 。我也有他的錄音為證,能證明離婚前他說家中存款的數額 。二是房子是單位的福利房,不能公開交易,價值也不是他離婚前給我說的那么多,明顯存在欺騙行為 。居于這兩點理由 , 我請求財產重新分割 。請問可否申請重新分割財產 , 勝算有多少?目前我們通過協商,我前夫同意將車子給我 。于是我們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補充協議 。雙方在離婚協議補充協議中簽了字 。
關于財產重新分割的補充協議
2009年1月6日,XXX與XXX協議離婚,離婚約定:原XX小區三區XX住房歸女方XX所有;XXX汽車及存款歸男方XXX所有 。2009年4月23日女方XXX認為財產分配不公,要求重新分配,考慮到女方的實際生活困難、身體情況不好及兩人經濟收入確有差異,經兩人重新協商 , 達成如下協議:
1、XX汽車歸女方所有;協議生效前發生的任何與此車輛有關的問題由男方XXX承擔 。
2、本次協議為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提出異議 。
3、其它執行離婚協議;
4、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
協議人:協議人:
簽訂日期:2009.04.24請問這樣的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如果不具有又該如何做呢?
答:根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 如果能夠證明他故意欺詐你而導致你作出錯誤的表示,從而簽訂了分割財產的協議,那么現在可以申請重新分割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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