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姻關系內財產協議約定是無效的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 , 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 。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 。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實踐中 , 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 , 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 。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 , 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 。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在婚姻關系中約定財產分配協議的時候,彼此可以就財產的問題好好的協商了解清楚,既然約定了就應該要有效將來不會產生糾紛 。婚姻關系內財產協議約定是無效的如何處理,最好多與相關專業律師咨詢,94常識網可以給你提供這類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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