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是否有需要返還給男方
根據情況,彩禮錢在一定范圍內能夠返還,一定范圍內不返還
彩禮錢返還范圍:
【彩禮錢離婚后女方應該退給男方嗎? 離婚后女方要把彩禮錢返還男方嗎】1、理論上關于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 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 。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占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 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由此可知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男方的 。
2、在現實生活中 , 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 , 筆者認為 , 可酌情減少 。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 , 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系,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 , 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
彩禮錢不返還范圍:
1、共同花費 。一方收到彩禮后 , 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 , 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
2、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 。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
彩禮錢特殊規定: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 。此種情形即為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 , 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 。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該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已無需返還 。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司法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 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 。所以 ,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 , 以絕對困難作為一個客觀標準綜合加以判斷,同時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絕對困難而非一般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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