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 案由 離婚及財產分割案】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原告:劉*坤 , 女,1958年12月28日生 , 系**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第一重型機械廠金屬結構分廠打字員 。住該市富拉爾基區鐵西26-10-1-6號 。
被告:鄭*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與原告系同廠工人 。住址同上 。
原告劉*坤因與被告鄭*秋離婚及財產分割一案,向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原告劉*坤訴稱:原告與被告鄭*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對理想、事業、志趣均有所不同 , 結婚13年始終沒有培養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被告對原告參加一些社會必要活動、殘疾身體的治療,橫加干涉 。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難以想象的困難 , 曾在全國首屆殘疾人運
動會上奪取3枚金牌 。這些榮譽使其心理反差增大,進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參加比賽,將原告打傷住院 。原告與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 , 感情確已破裂 , 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財產依法分割 。
被告鄭*秋辯稱:被告與原告婚姻基礎好,在原告失去雙腿的時候,是被告主動與其結婚 ?;楹蠹覄栈睢Ш⒆右约霸娴纳钇鹁拥榷加杀桓娉袚?。原告能在國際國內殘疾人運動會上多次獲獎牌,是與被告對其支持和照顧分不開的 。如果原告實在堅持離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撫養,原告必須每月給付撫養費150元,房子由被告居??,奖?7塊被告應分一半,獎金29萬元,被告要19萬元,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坤與被告鄭*秋在同一單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戀愛,同年6月10日登記結婚,次年生一男孩鄭-洋 。由于雙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處理一些家庭事務上互不協商,常因一些瑣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破裂,1992年5月雙方分居 。1993年1月29日,雙方發生口角,在撕打中鄭*秋將劉*坤左眼打傷住院治療,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 。1993年2月16日,劉*坤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 , 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多次調解無效 。劉*坤堅持離婚,鄭*秋不同意離婚 ?;樯余?洋,現年14歲,表示愿隨母親劉*坤生活 ?,F住二室一廚樓房為重型機械廠所有 。家庭共同財產有:金戒指1枚、金項鏈1條,各式輪椅(車)3輛,自行車1輛,洗衣機、電冰箱、彩電、游戲機、錄音機、錄放機各1臺,組合家俱、角式沙發、3人沙發各1套,單人及雙人床各1張,寫字臺1張,地毯2塊 , 等等 。劉*坤參加歷次國際國內殘疾人運動會獲獎牌17塊(其中金牌16塊、銅牌1塊),獲獎金59012元 。獎金用于在**長亭假肢公司做假肢一副22000元 , 治病、旅游等項費用38612.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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