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婚內財產協議主要內容以及協力效力
一、主要內容:
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5、違約責任 。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二、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 。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 , 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 。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
三、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 , 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關于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 , 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婚內財產協議中 , 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
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婚內財產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意變更或者撤銷 , 除非協議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具有如下情形的 , 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1,夫妻一方因受欺詐或脅迫而訂立的財產約定;
2 , 夫妻一方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財產約定;
3,財產約定顯失公平的;
4,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財產約定的;
5,其他應該判決變更或撤銷的 。
【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和效力】以上就是婚內財產協議的定義以及效力 。由此看來,婚內財產協議并不是想簽就簽,想撤銷就撤銷 , 一旦簽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現在很多新婚夫婦選擇在共同生活時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這樣就避免了很多婚內財產問題 。如果你還遇到更復雜的問題,94常識網為你提供專業的律師團隊,歡迎你的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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