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
在認定案件事實時 , 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
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么高的證據責任 。
【怎樣才算家庭暴力證據 家庭暴力證據要怎么認定】家庭暴力目前在中國較為普遍,確實需要社會廣泛關注 。
在“以暴制暴”案件中,有兩個事實需要認定 , 第一,有沒有家庭暴力;第二,以暴制暴,比如王*蕓殺人案,殺人的事實是怎么樣的 。對于這些事實,我們的法官有一些習慣性的認識 , 對他們判斷事實有一定影響 。當然在理論上 , 我們也要防止另外一種傾向 , 在認定事實的時候 , 是不是女方把丈夫殺了就一定有家庭暴力 。這樣一種先入為主的認識會導致另外一種偏見,導致錯案 。
在認定事實部分,究竟有沒有家庭暴力,在民事糾紛里 , 在離婚的時候 , 讓法官相信確實有家庭暴力存在也有困難 。沒有驗傷,沒有報警 , 只有當事人的陳述算不算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講的就是訴訟請求,不能算是證據 , 但我覺得這個問題,在審判中法官要有一個明確的認識,首先,當事人陳述有時和訴訟請求是相似的 , 但不能等同起來 , 比如離婚案件中 , “我要離婚,他老打我” 。這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是陳述中包括某年某月某日,他打我,他用什么東西打了我,或打了多少次 , 這些陳述應該屬于證據 。當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所以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的審查 , 需要我們把握得更為謹慎些 , 但是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
有對方的自認,有直接證據當然是最好的 , 但在現實生活中拿到直接的證據很困難 。在王*蕓的案子里,她的同事看見她的身體有傷,雖然她自己否認,說是磕的 , 但這個可作為間接證據 。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在判定的時候還是有價值的 。
在介紹王*蕓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前女友也陳述存在有家庭暴力,女兒有過報警,這起碼證明對女兒有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嚴格說這也不是傳聞證據 。辯護人證明被打死的丈夫有賭博、吸毒的習慣,這些都能說明當事人的品格,這些都屬于品格證據 。我認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 , 在認定案件事實的時候 , 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品格證據也涉及以暴制暴的婦女 , 像王*蕓,很多人都不相信她會做出這樣的事 。在認定案件的時候 , 這些證據都應該被重視 。
運用間接證據 , 運用品格證據,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然這些證據不如直接證據來得方便 。不管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品格證據,應該承認,這些都是可以進入訴訟大門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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