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新規】
【家暴告誡書是否需要當場出具 家暴告誡書出臺 取證有新招】家暴行為達不到行政處罰的發告誡書
由于“家暴屬于家務事”的傳統觀念,家庭暴力一直是婦女權益受傷害的一個重要因素 。為保護受害人,公權力的介入非常必要 。此次我省出臺的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就是一種行政干預的嘗試 。《辦法》中所涉及到的家庭暴力行為主要包括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 給另一方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
當面對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今后公安機關將采取“告誡”的形式,督促加害人改正,但不得利用告誡代替行政處罰或刑罰 。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采取告誡的方法呢?具體包括:情節特別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諒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較輕,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當事雙方達成協議,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等等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 。
《辦法》規定在決定告誡之前,公安機關必須依法查明當事人的基本違法事實,查清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包括接警時及時使用錄音、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 。派出所民警在事實調查清楚、證據收集充分的情況下,啟動告誡程序 。告誡時 , 應向加害人當場宣讀告誡內容,并由加害人簽名捺印 。
被告誡過二次家暴的將從重處理
這樣的“告誡”并非說過就算 。《辦法》要求,作出告誡后,公安機關應及時將有關家庭暴力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告誡書將抄送給受害人以及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社區婦聯組織 , 事件發生地和當事人經常居住地分開的,告誡書還將同時抄送給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 。加害人經告誡后拒不改正,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調解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從重處理 。
告誡書可直接作為法庭證據采用
過去,這種情況輕的家暴往往“取證難”,而不少惡性案件往往是由許多個情況輕的家暴積累而成的 。為此,《辦法》規定,法院在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在家暴刑事案件審理時,案發前公安機關曾對加害人進行過告誡的,可以作為法院處理該刑事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 。
【試點成果】
南京先行試點20多天發30份告誡書
采訪人員從會上獲悉,事實上從去年下半年開始,省婦聯和省公安廳就已部署在部分縣市區開展家庭暴力告誡試點工作 。去年12月江寧東山派出所成為南京全市第一家反家庭暴力告誡書試點單位 。試點以來 , 該所共發放告誡書11例,僅有1例發生二次暴力現象 。今年7月2日起,南京又率先在全市推開了家庭暴力告誡實踐,20多天來全市共接報、調處家庭暴力警情120余起,發放告誡書30余份 , 目前沒有發生二次暴力 。
省婦聯權益部部長康-莉對采訪人員說,這幾年江蘇省陸續推出了多項舉措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這次在全省實施告誡制度,是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行政干預手段的提前 , 有利于及時發現家庭暴力苗頭,第一時間介入,將矛盾控制在萌芽狀態,減少嚴重后果的發生 。
【實行難點】
家庭軟暴力和性暴力等還是維權盲區
采訪人員了解到,今年以來全省公安機關共接報家庭暴力糾紛警情1.3萬余起 。截至目前,全省共建立家庭暴力投訴舉報中心115個、家庭暴力投訴站2100余個,建成了家庭暴力投訴舉報24小時報警服務網絡 。但是對于法律保護缺失、社區防治的缺位和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的缺乏,家庭暴力問題仍是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 。省婦聯負責人也坦言,相對于身體傷害的家暴事件,現在更難以處置的是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軟暴力、性暴力等事件,歐美發達國家在這方面采取的措施比較多,但在國內這方面的維權還比較難 , 也是今后婦聯及相關執法單位在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實踐中要探索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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