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何時生效,是否當庭送達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令何時生效,是否當庭送達】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不用當庭送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第
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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