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申請人身保護令
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向被申請人廖某發出民事裁定:禁止其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 。據悉 , 該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該院尚屬首次 。
唐某和廖某均是防城區某鄉鎮農民,兩人于1998年打工時認識,2007年登記結婚,先后生育3個兒女 。唐某于2016年2月向防城區法院起訴離婚,稱其與丈夫廖某感情不合,其于2010年離家出走,已分居多年,夫妻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
防城區法院大菉法庭在審理該案過程中 , 這起看似簡單的婚姻案件,背后卻隱藏著錯綜復雜的關系,歷時3個半月,5次下鄉 , 4次組織法庭調解,都沒有達成一致協議 。后來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得到法庭同意 , 雙方便一起返回家中 。不料在和解期間,由于種種原因,丈夫廖某又對妻子唐某實施了家庭暴力 。無奈之下,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 請求禁止廖某對其毆打、虐待、威脅和辱罵 。
大菉法庭負責人法官高度重視,經調查核實情況之后 , 當天就向當事人下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與當地司法所、政府綜治辦和村委會聯動配合,一起到被申請人廖某家中送達人身保護令,并說明注意事項和法律后果 , 警告和勸告廖某不要輕舉妄動 。通過及時采取措施,有力地保護了申請人唐某的人身安全 。
遭遇家暴怎么申請人身保護令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 。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
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所需的證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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