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院公布四項措施打擊家庭暴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試點推行人身保護令
受害人舉證責任
受害人舉證受侵害事實,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報警回執、醫院就診病歷本、與施暴方日常談話的錄音等證據之一即可 。
對方舉證“自證清白”
在受害人完成受侵害事實舉證后,由對方承擔證明其并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 , 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 。
多為離婚訴訟
【家庭暴力報警后怎么處理 報警回執可證明家庭暴力】認定家暴比例低
受害方多為女性
多為身體暴力
本報訊(采訪人員林*虹通訊員段-勇、范貞)昨天,廣東省高院公布四項措施,對遏制家庭暴力打出“組合拳”,通過合理運用證據規則,試點“人身保護令”及家事審判合議庭,統一裁判意見,進一步加強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工作,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涉家暴案件認定比例低
據調查顯示,我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30%存在家暴,全國婦聯統計各地婦聯接到的家暴投訴年均增長70% 。
但是廣東高院對涉家暴案件的調查顯示,與公眾感受的因家暴引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愈演愈烈的印象不同,在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雖然提出受到家暴侵害 , 但最終認定家暴成立的并不多,這也導致對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護不力 。
廣東省高院民一庭庭長謝*練向采訪人員介紹了目前涉家暴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是涉家暴案件多為離婚訴訟,二是認定家暴的比例低 , 三是受害方多為女性,四是多為身體暴力 。
謝*練認為 , 當前法院認定家暴成立案例比例過低,主要是面臨著“四難” 。一是當事人舉證難 , 二是認定家暴難,三是受害方權益保護難,四是建立聯動機制難 。
1合理運用證據規則
針對家事糾紛發生在婚姻、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特點,可嘗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受害人完成受侵害事實舉證后,由對方承擔證明其并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 , 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 。
法院受理涉家暴案件后,應主動向當地婦聯、派出所、居(村)委員會調查情況 , 將接受投訴單位不愿意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及不愿意出庭作證的目擊證人納入依受害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 。對受害人的陳述和主張不充分、不明確或不恰當的,法官應進行必要的釋明 。
受害人舉證受侵害事實,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報警回執、醫院就診病歷本、與施暴方日常談話的錄音等證據之一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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