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終于跟悍妻離婚 悍妻離婚后被判賠償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傷】法院經審理后以為,因實施家庭暴力 ,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哀求損害賠償 。因原告李*雄所受傷害經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不構成傷殘等級,對其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糊口費的訴訟哀求不予支持;但其受傷后支出的公道用度被告劉某應賠償,遂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李某醫藥費、誤工費、住院伙食津貼費共計467.60元 。
審理過程中 , 劉*珍提出李*雄的傷殘鑒定合用的是工傷尺度,申請重新按人體傷殘尺度進行鑒定,經巴東楚峽鑒定所按人體傷殘尺度鑒定后 , 以為原告不構成傷殘等級 。
2005年5月30日晚,李*雄外出回家,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劉*珍用木棒擊打李*雄右肩胛,手臂等處,李*雄受傷后當日即到巴東縣官渡口鎮衛生院住院治療7天 , 花醫療費682.80元 , 經X線檢查 , 李*雄右側肩胛岡裂性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2005年7月12日,雙方經巴東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2006年1月9日,原告李*雄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劉*珍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4178元 。
官渡口鎮居民李*雄與劉*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記結婚 。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劉*珍用鐵錘擊打李*雄,李*雄發覺后用右手抵抗,致右前臂被打傷,經巴東縣官渡口鎮衛生院X線檢查,右側尺骨遠端橫斷骨折,2005年5月27日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
7月26日,李*雄從湖北巴東縣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領到其前妻劉*珍人身傷害賠償款467.60元 。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人身損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圓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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