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方離婚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有以下維權辦法:
1、提起離婚訴訟 。
2、請求損害賠償 。
3、提起刑事自訴 。
4、重新提起訴訟 。
對于輕傷害案件 , 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被害人表示愿意諒解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也可以不起訴該案,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或不起訴處理 。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的調解后悔的,還可以重新提起訴訟 。
5、進行申訴 。
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報警后應當立案偵查 。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 。
相關法律知識
一般來說,法院在判決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是比較謹慎的 , 除雙方當事人自愿外,第一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很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下列五種情形下,法院在調解無效后,會直接判決離婚:
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由此可見,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之一,家暴受害者據此可請求法院直接判決離婚 。
可索要精神損失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根據該法律規定,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就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 。這里的“損害賠償”主要是指精神撫慰性質的 。家庭暴力屬于該規定中的第三種情況,受害者據此要求施暴方賠償精神損失,理應獲得支持 。值得提醒的是,受害方索要精神損失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 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
可多分共同財產
對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應考慮到夫妻雙方的過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往往會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如上海市高院發布的《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三)》第3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協議確定 。協議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應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原則 。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明顯具有重大過錯,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理應予以考慮,以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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